中新网4月3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行政机构会议今天(3日)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草案,结合四阶段沟通机制及二阶段安全审查机制。
草案规定,协议权责主管机关应会同台湾方面大陆委员会及议题相关机关,以出席或办理各项说明会、座谈会、协调会或公听会等方式,与社会大众沟通及咨询。
第一阶段协商议题形成:广泛搜集舆情反映,适时说明协商议题、目标、协商规划期程、范畴及初步协商规划。
第二阶段协商议题业务沟通:听取各界意见,并适时说明两岸沟通阶段性成果、协商议题重点、因应方向及效益;业务沟通大致完成,经两岸协议安全审查机制审查无虞后,并应举办公听会。
第三阶段协议签署前,说明协议重要内容、预期效益、影响及后续推动规划。
第四阶段协议签署后阶段:公布协议文本,说明协议文本内容、预期效益、配套措施及执行方案等。
草案规定,协议权责主管机关于协商议题业务沟通有相当进展时,应将协商议题提报安全审查机制。初审:由行政机构指派“政务委员”视协商议题,邀安全部门、防务部门、大陆委员会、当局相关机关及学者专家召开会议审查。复审由安全会议开会审查。
台湾行政机构会议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草案后,将送立法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