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接受了北京媒体的专访。齐奇表示:目前,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和“萧山5青年劫杀案”两期错案都已纠正,国家赔偿也全部到位,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万元,并对每人赔偿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舆论广泛关注的责任问题,齐奇称,对造成错案人的问责是必要的,但也要区分程度、情节。故意冤枉人和仅仅是判断错误、结案心切,还不一样。在这两个案件中,没有发现故意制造冤案的情况,所以都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
浙江的两起错案曾引起广泛关注。当时,公众最想知道的是案件如何平反,背后的真相是什么,会不会或怎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现在,前两个问题都有了答案,只有追责还有些云里雾里。影响如此恶劣的两个错案,结果都是组织内部问责,这让外界很难接受。即便不去追问责任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哪些人被问责,是什么责任,具体怎么处理的等等,也都是应当公开的。
从法理上讲,任何一名公务人员犯了错误受了处分,都属于公共信息,不是个人隐私,更无所谓组织机密,都应向公众交代清楚。遗憾的是,目前,不少公务系统内的责任事故和处理结果都以“内部问责”搪塞公众。一句内部问责,保全了公务人员的颜面甚至是官位和待遇,却极大伤害了公众的知情权。更严重的是,不公开的内部问责可能会存有严重漏洞———因缺少监督,一些责任事故可能被掩盖,一些责任可能根本就没被追究。
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可能是世界上最难的事情之一,纠正冤假错案之难,也正在于此。冤假错案的纠正应有一套外部问责机制,以取代目前所实行的内部机制。根据现有制度,人大、检察院和上级法院都有审判监督的职能,但现实中,一些监督形同虚设。相反,没有明确进入制度设计的舆论监督却在很多冤假错案的纠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案是冤假错案的重灾区,刑案办理是一条流水线,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都牵涉其中,如出了问题,很可能三家都脱不了干系。这很容易形成系统内的自保甚至是互相迁就互相掩护的倾向。一些冤案错案办理过程中,破绽其实很明显,之所以最后还是定案判决,与办案系统内的“利益共同体”有很大关系。
齐奇说,两个案子中,纠正冤错的关键证据,是公安的法医和技侦人员发现了DNA和血指纹对比的新证据,勇于顶住系统内压力,报给领导。这透露了两条信息,一是系统内的压力的确存在,这间接证明了系统内纠错的难度。二是领导介入才能解决。这是当下很多问题最终得以解决的重要原因,甚至已演变成一种问题解决的机制。这种机制很有效却也有明显缺陷。冤假错案的纠正不能总指望媒体和领导的偶尔介入,而是需要严格的制度设计,需要系统外的力量介入,能够自我启动、自我运行。其实,人大及其代表是最好的监督主体。(李迎春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