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11月27日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刘昆透露,《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阶段任务已基本完成,按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正在履行相关立法程序。
这已经是不知道第几次传出《条例》即将出台的消息了。这一条例草案早在2005年开始起草,此后几年里时有出台消息传出。
一传9年,原本热切盼望《条例》出台的学者专家们心思渐冷。在他们看来,时至今日,《条例》已不能解决实质问题,作为根本框架的《政府采购法》,急需修改。
溢价的采购
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从2002年到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1009亿元增加到13977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应由4.6%提高到11.1%。
政府采购高速发展的同时,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甚至产生“天价”采购的情况频现。伴生的暗箱操作、腐败滋生,广受舆论诟病。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室发布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首次推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报告。这份报告显示,政府采购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场均价,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
这些溢价并不都应简单归咎于腐败。
曾参与起草《政府采购法》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这与法律操作性不足有关。“比如买电脑,个人买5500元,政府采购的时候6000元,但是延长了1年的保修期,你说这就是天价采购了?不好说。”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也表示,公共采购通常要求,采购的产品不仅要能正常使用,还要符合部门职能,以保障公共部门的有效运营。因此,对于产品质量、稳定性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往往会超过市场同种产品的标准,如延长保修期、及时维修、上门服务等。
但这些内容,在《政府采购法》中无法找到依据。
此外,交通工具、信息产品等常见的采购品,公共部门也可能在产品功能、性能及安全性等方面提出高于私人采购的要求。类似的还有对供应商或产品的资质、资格的要求。
赵勇进一步说,这些特殊性都会导致参与的竞争者数量下降及生产成本上升。“当采购预算缺乏论证、审核和监督程序时,少数采购人会对采购对象产生高档、高配的需求,同时设置门槛,从而选取高规格产品,或者人为排斥竞争。”
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