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本报报道组 摄)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
庭审现场,成箱的举证材料放置在公诉席旁。
经过17天的法庭审理,4月19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以下简称“1·10”专案)的法庭审理活动全部结束。
17天的背后,是检察机关一年多来的忠诚履职和勇于担当:100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1300余册案卷材料、360多个日日夜夜,刷新涉黑案件办理新纪录;36名被告,49名辩护人,27名公诉人,分7案起诉,在5地同时开庭,开创涉黑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新模式;修改起诉书46稿,制作400余万字阅卷笔录、2850余页庭审预案,涉案犯罪事实均得到有力指控,绝大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部分认罪或悔罪,谱写出涉黑案件公诉工作新篇章。
这是一场攻坚战,案件的办理创造了咸宁检察机关乃至整个湖北省检察机关多项纪录:投入的人力物力最大,参与的公诉人员最多,同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最多,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最多,在庭上出示的证据量最大,出庭支持公诉的时间最长。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严把案件“入口关”
以被告人刘汉等为首的涉黑集团,盘踞四川广汉、绵阳、什邡等地长达二十年,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成员多达30余人、涉案总人数百余人,是近年来查处的特大涉黑犯罪组织。该组织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危害之深、后果之严重,均属罕见。
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该案办成经得起法律考验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彰显党中央依法治国、打黑除恶的决心,既是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重托,也是检察机关神圣使命所在。
正因为如此,2013年4月中旬,在公安机关受命侦办该案之初,咸宁市检察机关就派出3名检察官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帮助公安机关进一步理清侦查脉络,把握侦查方向,明晰取证规范,夯实证据基础。
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2013年4月29日,咸宁市检察院“1·10”专案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下设7个公诉组,以及业务指导组、后勤保障组等多个工作组,统筹协调、综合保障专案工作。
非常之案须有非常之为。公诉组组建过程中,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迅速启动,打破院与院之间界限,在咸宁检察机关集中两级院22名优秀公诉人的基础上,从全省检察机关借调5名优秀检察员,依法任命法律职务,共同组成了27人的公诉人团队,实行上下一体、横向一盘棋的作战模式。这个团队中,聚集了刘汉等10名被告人案的公诉人、咸宁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利、副处长王琼、助理检察员焦俊峰,刘维等10名被告人案的公诉人、咸宁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李映雪,以及来自各地的全省优秀公诉人王志云、徐瑛、周军、章子寅、方玉等,举全省之力对该案进行重阵攻坚。
要认定一个组织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每一个特征都需要大量证据予以支撑。
由于以刘汉、刘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案持续时间长、作案范围广、涉案人数众多,在1000多卷案件材料中,要理清其证据脉络,任务十分繁重。
检察官在审查中对该组织“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公司会负责”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对刘汉、刘维在该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地位和该组织的层级结构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在此基础上,通过参加公安机关“1·10”专案侦查组案情研讨会、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人员进一步明确方向,加强证据收集及固定工作,并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地办案一线审查侦查证据,还先后5次进京、2次赴川,审阅全案犯罪嫌疑人笔录2000余万字,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000余条,协助公安机关补强了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主要证据。
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中,各公诉组通过依法审查,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890余份,夯实了案件公诉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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