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出台,至今已沿用20年,并于2011年首次启动修法程序。本月21日召开的本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正在对其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虽然内容相对专业化、小众化,代表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之多、讨论之热烈仍不亚于本次会议最受公众瞩目的环保法审议会上的情景。
众多代表委员谈及如何优化预算的执行,如何从法定程序上避免长期以来为人诟病的一些弊端,例如年底突击花钱的现象。
邓秀新委员说,突击花钱有时不是基层不想把它花好,而是制度造成了这种境况:“财政拨款从中央一级一级拨到基层时,有的到8月份,甚至更晚,再招标就10月份了,12月份要进行决算,花不完上交,逼得下面乱花钱。”
吕薇委员也持相似意见:“现在各个单位都是这样,专项的钱下来的时候都快年底了,大家都突击花钱,钱都浪费了。我不知道这次能不能突破这个问题,已经提了很多次了。”
邓秀新委员和王乃坤委员都建议,将自然年度和财政年度分离,从当年人大批准国家预算以后再开始计算财政年度,即财年从当年4月1日至第二年3月31日。包括他们在内的不少委员指出,这个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出,但迟迟未得到解决。
梁胜利委员则从另一个角度认为,应当用提高财政支付走流程的效率来解决这个问题:“根据(修正案草案)第47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各级部门批复预算,中央对地方一般性的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这意味着,3月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通过后,6月份、7月份资金才能到地方,这个预算资金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还要审查,时间上来不及。”
他认为,一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预算后,就应当随时可以下达,取消时间框架的要求,以便财政资金的执行。
来自澳门的贺一诚委员介绍,这个问题在澳门是以临时预算的方式解决,即针对尚未批准但已经开始执行的预算,编制时长仅几个月的临时预算,到总体年度预算出台之后再倒扣。他建议,在草案的措辞上应当严谨,将不同预算类别分清楚。
(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刘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