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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承德7.4亩土地成被抢“新娘” 官司从区打到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铜之家讯:《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崔晓林刘德炳刘永刚|河北承德报道近日,河北承德一起持续9年之久、经市区两级法院先后审理5次的土地纠纷案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崔晓林刘德炳刘永刚|河北承德报道

    近日,河北承德一起持续9年之久、经市区两级法院先后审理5次的土地纠纷案引起了社会关注。

    由于历时9年诉讼,案件审理过程异常繁复,该案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孙世嘉用“娶媳妇”打起了比喻,“就好比你喜欢一个女孩子,两个人相爱了,领证了,也办了婚礼,甚至还生了孩子,小日子过得挺美。忽然有一个人跑到法院去告状,说这桩婚姻是非法的,新媳妇和孩子应该归他所有。这个人告状的理由,是手里有一封当初与新媳妇谈恋爱时的‘情书’。这很荒唐是不是?但更荒唐的是,法院居然在你出示了合法的结婚证及相关证明的情况下,竟然判决你的婚姻无效,你的媳妇和孩子归那个人所有……”

    近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赶赴承德,就此案件进行采访、调查。

    7.4亩土地成为被抢“新娘”?

    孙世嘉所说的“娶媳妇案”,其实是一起股权连带土地开发权纠纷案。案件原告方为承德市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山诚公司”)股东姚成江(法人代表)、袁二明;被告方为承德市杨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杨帆公司”)法人代表杨军。

    杨帆公司成立之初,共有4个股东,当时的法人代表叫曹福兵,持股结构为曹福兵占60%,杨军占8.3%,李淑红占11.7%,胡会林占20%。

    2004年,杨帆公司成立不久,就通过招拍挂取得了承德避暑山庄附近一宗7.4亩土地的开发建设权。据公司现法人代表杨军介绍,这宗土地是杨帆公司名下唯一的经营财产,“2004年前后,承德房地产市场低迷,公司拥有开发建设权的这7.4亩土地,由于地段相对偏僻,当时并不值钱。”

    据杨军介绍,2005年4月16日,杨帆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曹福兵、胡会林要求退出杨帆公司,并转让二人在杨帆公司持有的股份。经全体股东同意,曹福兵将其所持60%股份转让给杨军,胡会林将其所持20%股份转让给李淑红,当日便形成了临时股东会决议。

    两天以后的2005年4月18日,曹福兵、胡会林与杨军、李淑红分别签订了《承德市杨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随后,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并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

    自此,杨军成为公司大股东和法人代表,按照孙世嘉的比喻,此时,杨军把“媳妇”(公司股权)领回了家,并拥有了唯一的“孩子”(7.4亩开发用地)。

    随后的时间里,杨帆公司在杨军的带领下,完成了7.4亩土地上住户的拆迁补偿工作,并着手进行土地平整与规划。

    2006年3月,杨军忽然接到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自此,杨军遭遇了一场历时9年的官司。

    根据传票,杨军得知,承德当地的山诚公司把自己告上了法庭,称山诚公司应该拥有一年前曹福兵、胡会林持有的共80%的杨帆公司股权,同时拥有这块7.4亩土地的开发建设权。

    双桥区法院相关判决书显示,2005年曹福兵和胡会林在与杨军、李淑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同时,与山诚公司也签署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称:曹、胡将所持杨帆公司股份和7.4亩土地转让给山诚公司。该协议杨帆公司没有盖章。当时曹胡二人与杨军、李淑红立即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而山诚公司却并没有按照协议规定,按期支付股价款及履行协议。

    双桥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期间,曹福兵当庭承认曾签署两份协议,但明确表示,当时说好,谁先付款,谁就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与山诚公司签署的协议,因山诚公司没有按期支付股价款,属于单方面违约,故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2006年8月28日,双桥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曹福兵与山诚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因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因此该协议未生效,相关股权现已合法转让完毕,故驳回山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然而该宣判并未为此事划上句号。

    官司从“区”打到“省”

    一审判决后,山诚公司不服,向承德中院提起上诉。这一次,山诚公司笑了:承德中院经审理,给出了与双桥区人民法院不一样的判决。

    承德中院认为,曹福兵与山诚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有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故《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杨帆公司股东大会全体同意将曹、胡的股份转让给山诚公司,其股东丧失了优先购买权;同时曹、胡既已将股份转让给了山诚公司,就不应再将同一标的转让给杨帆公司股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内部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无效。

    2006年12月14日,承德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山诚公司与杨帆公司继续履行《转让协议》。

    接到判决书,杨军随即向承德中院申请再审,理由是:一方面,山诚公司并没有履约;另一方面,转让协议中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杨帆公司提供公司股份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后生效”,但是这份转让协议只有杨帆公司当时的法人代表曹福兵的签字,并没有盖公章,而且杨帆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只是说曹、胡将股份转让给姚、袁,绝没有说将公司名下7.4亩土地转让给山诚公司,即转让协议上转让土地的行为并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这一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2007年4月4日,承德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该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的判决。

    眼见得事情对自己越来越不利,杨军想到了承德市政法委。“我觉得他们(承德中院)太有失公道,所以我想找个能说理的地方。”2007年4月下旬,承德市政法委对于该案给出书面督查意见,要求承德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根据承德市政法委的督查意见,承德中院按照法定程序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后,向河北省高院致函请求再审。

    2011年3月24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本案指令承德中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2年3月26日,承德中院做出裁定,撤销之前的判决,发回双桥区法院重审。

    自此,这件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在经历了区、市、省三级法院后,再度回到了原点——双桥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双桥区法院启动该案的再次审理程序。

    然而,双桥法院这次的判决结果与初次判决大不相同。

    双桥区法院认为,杨帆公司与山诚公司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杨帆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形成统一转让的决议;转让协议中约定的230万元,在承德中院2006年二审和2007年再审结束后,依据判决,山诚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向承德中院提交了应交付的转让款。同时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地价款是基于2005年的土地价格,考虑到地价升值,山诚公司应适当补偿。

    双桥区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一、曹福兵与山诚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继续履行;二、山诚公司支付杨帆公司400余万元。

    宣判后,杨帆公司和山诚公司均不服,向承德中院提出上诉,官司再度从“区”打回了“市”。

    2013年7月18日,承德中院第二次再审此案,并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一、曹福兵与山诚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继续履行;二、撤销“山诚公司支付杨帆公司400余万元”的判决。

    孙世嘉向记者表示,从2005年到2014年,这件看起来并不复杂的案子,就这样一打就是9年,最终的结果是,杨军在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交付了股价款,变更了公司章程,到工商部门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并投资对7.4亩土地进行拆迁补偿、基础建设之后,杨帆公司及所属的这块土地,一夜之间成为了别人的“孩子”。而承德中院的判决,并未涉及相关的善后事宜,如当初曹福兵、胡会林与杨军、李淑红签订的《承德市杨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其到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是否有效?杨军个人在杨帆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置?7.4亩土地的拆迁安置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如何补偿,谁来补偿?

    承德中院终审判决书显示:转让协议中约定的230万元价款,山诚公司已经支付,因此一审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协议并无不当。

    对此,孙世嘉向记者透露,这一价款之前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履行,而是在合同履行期结束两年后即2007年才履行,是无效行为。

    “而且这一付款行为是根据2007年承德中院的判决支付的转让款,但承德中院2007年的判决已被河北省高院认定无效。故山诚公司的支付转让款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高院的‘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裁定,是违法行为。”孙世嘉说。

    纠纷地块已于判决前开工建设

    3月19日下午,《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驱车来到这块位于承德避暑山庄附近的7.4亩争议地块。

    令人意外的是,这片由围墙遮挡的土地上,竟然已经有数台挖掘机在作业。

    一位在工地干活儿的工人告诉记者,“(工程)已经开工了,现在在挖地下室。那就是开发商老板。”顺着工人的手指,记者发现远处高岗上,几个领导模样的人正在商谈事情。

    记者走上前去,以买房为名同其中一位男子交谈起来。该男子自称是山诚公司股东之一、该案原告之一袁二明。

    袁二明向记者表示,目前这块7.4亩土地已经开工建设,按照规划,将建设4栋6层高的商住房,“预计明年10月竣工,12月份入住,现已接受房屋预订。”

    当问及开发及销售合法手续时,袁二明表示所有手续一应俱全,“现在预订,楼房盖起三层后,就可以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手续了。”

    3月26日晚,记者与承德中院曾作为该案合议庭成员的三位法官交谈,三人均表示,法院明确规定,在中院没有作出终审判决之前,任何人不得对该地块进行开工建设。

    其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向记者表示,“他们这样做,其实就是想形成既定事实,当你翻案时,房子已卖给老百姓了,再怎么样,这块地你也要不回来了。”

    另一位曾主审过该案的法官也表示,最近一个月,他曾两次专门跑到该地块去查看,发现确实已经在开工了,“我觉得这一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高院的‘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裁定,杨帆公司应该去法院申请权利,制止这种非法行为。”

    4月2日下午,原承德市政法委副书记、现任承德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的崔雁侯,接受了《中国经济周刊》的采访。

    “当时,承德市政法委向承德中院发出书面督查意见,要求对本案再审。通过了解我们发现,首先,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没想到却最终经过了承德市两级法院前后共5次审理;其次,该案程序、主体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崔雁侯说。

    “战争”何时结束?

    记者曾前往承德中院进行采访,但相关部门人员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随后,《中国经济周刊》向承德中院及河北省高院发送采访函,承德中院回复称,该案已经过最终裁判,一切以承德中院第二次再审判决书上的“本院认为”内容为准,其他的不作回应。

    4月10日,记者向袁二明询问开工建设一事,袁二明坦言,这一地块确实没有施工证,也没有预售证,所以目前还不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但是可以先交订金。

    孙世嘉则认为,山诚公司这一行为属于无证开工,并且存在违规销售的行为,而且,也违背了河北省高院的裁定,“他们就是想造成既定事实,一旦房子卖出去了,这个官司就成了杨帆公司与买房人的纠纷,山诚公司就安全地将这块地抢到了手中。”

    对于终审判决,在不服气的同时,杨军也有一些疑惑,他向记者表示,且不说判决结果是否公正,“我想知道,当初我们与曹福兵、胡会林签订并履行的《承德市杨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今后我在杨帆公司到底是个什么身份?我们投入的前期费用谁来承担?当初我付给曹福兵的几百万股价款就算白给了?是不是得给个说法?”

    杨军向记者表示,他已组织材料向河北省高院提起再审,“我觉得我们一切手续都是合法的,官司打到天边我都要讨回公道。”

    截至记者发稿,这7.4亩土地上依然机器轰鸣,房屋预售也异常火爆。而这起历时9年的土地争夺战,似乎也还没有停战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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