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30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30日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改革实施后,营业税制中的邮电通信业税目将相应停止执行。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财政部表示,电信业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将其纳入营改增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加下游企业进项税抵扣,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