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办法》中规定,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同时制定决策事项末位表态制度。
《法制晚报》记者梳理发现,包括河南省在内,已有浙江、山西、云南、河北等8个省份都出台了“一把手”限权的规定。其余省份也有不少下属地市各自推出“主要领导不再分管”的实施办法。
多名接受法晚记者采访的专家分析指出,对“一把手”分权将成为权力运行机制的趋势。但也有专家指出,规定还需从根本上改变“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局面。
现状 落马厅官中“一把手”占4成
5月22日,河南省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办法》中规定,将制定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制度和决策事项末位表态制度。
河南出台针对“一把手”的新规,背景是中央对“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而带来贪腐问题的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决定》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北京大学廉政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分析说,从习近平总书记近期一系列的讲话中都可以看出,中央的精神就是要限制“一把手”的权力。权力过大而造成腐败的大量案例,都证明“一把手”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限制。
此前《南方周末》曾对18大后至去年11月份落马的83名厅官进行统计分析称,这些人的权力寻租多出现在行政审批、人事安排、政策奖励、国有资产拍卖等环节。83人中,有32人是所在部门一把手,占四成,另有将近六成是分管一摊的二把手。
李成言对《法制晚报》记者分析说,“一把手”在不同领域都体现出“一把手”的权力。可能是一个地区,比如说县委书记。在一个系统里还有一个“一把手”,比如主管这个系统的副市长、副书记,在这个领域他同样是“一把手”。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他在城管、城建、规划等领域就是“一把手”。
措施 分权与“末位表态制”
在河南出台限权规定的3个月前,山西就出台了类似的规定。今年2月9日,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事实上,对“一把手”进行分权限权,多省市和部门都曾经有过尝试,或即将启动探索。记者根据公开报道统计,截至目前,已经至少有8个省份明确出台了对于党政主要干部限权的规定。
2013年6月,云南省出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其中明确,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在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时须末位表态。
2010年,广东省发文提出,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
部分暂未公开发文的省份也动静十足。2012年,重庆市各区也曾就“一把手”分权进行分头尝试。今年1月19日,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在安徽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上说,安徽将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制度和“末位表态制”。
点赞 避免“一言堂”防止人事腐败
多位反腐败研究学者认为,党政“一把手”所掌握的人事权、财务支配权、政府采购决定权、建筑工程决策权、审批权等,是“一把手”受贿犯罪最为常用手段,将人、财、物权力下放给副职领导,对“一把手”进行分权和限权,有助于实现对“一把手”的监督;而在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集体讨论中,班子其他成员先发言,“一把手”最后发言,将有助于避免“一言堂”。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室主任刘霞对《法制晚报》记者称,限权政策一方面对于新招聘的人员来说,可以防止“萝卜招聘”,避免通过“一把手”走后门、走关系,体现招聘的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领导干部的人事腐败。另一方面,对于提拔干部来说,涉及到集体决策和群众意见,“一把手”限权使得民主性更广泛,有助于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和“一言堂”。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分析:“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已渐成制度趋势。领导不直接分管并非甩手不管,配合“分权”还应出台相应的人、财、物管理的具体措施、权力运行和问责追究制度,明确“一把手”不再握有“拍板权”,承担起监管权,以确保“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建言 需通过“晒权力”进行有效约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对各地实行“一把手”限权提出了建议。
“推出这些限权措施是很大的进步。但从设计上依然是一个集权形式,即‘一把手’掌握很大的权力。不仅要采取针对局部的措施,更要从根本上改变。”任建明直言。
任建明认为,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全面改革意见当中的一些精神来实施,例如要实现国家权力体系的现代化,引入治理的概念,要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这样更能使得权力获得结构性的监督。
李成言也指出,法律是一个笼子,没有法律的笼子,同样关不住“一把手”的权力。对“一把手”限权,还必须要做到权力的阳光化,即要“晒权力”:让大家知道“一把手”有什么权力、没有什么权力,以及怎么更好地限制权力。关键是得到群众和媒体的有效制约,否则,约束作用仍会打折扣。
各地党政主要领导“限权”措施汇总
河南 2014年5月22日
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
山西 2014年2月9日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浙江 2013年12月30日
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制度,完善利益回避、从业限制和离职后行为限制等办法
云南 2013年6月
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在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时须末位表态
河北 2013年1月22日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工作,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各领导班子须以会议形式对重要事项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吉林 2012年12月3日
在人、财、物、工程招标4项权力之外,规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将集中于“一把手”的权力分解到班子成员共同行使
广东 2010年1月10日
正职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城乡规划、征用地审批。实行“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探索实行第一责任人述责制度
辽宁 2010年11月6日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要求明确由若干名副职领导干部分别分管上述几项工作(记者 王选辉 实习生 贾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