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礼勇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因执行公务被打,不但对方妨害公务的刑事责任无人追究,私了协议上自己还成了与别人打架,打人者则变成了自己的亲戚。
事情源于5年前,2009年2月7日凌晨1点左右,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派出所专职治安巡逻队队员刘礼勇和队友执行巡逻任务时,看到一伙人拿着砖头追打一个年轻人,“我上前表明身份进行阻止,结果年轻人跑了,他们就过来用砖头砸我”,刘礼勇回忆说。
最终,刘礼勇被砖头砸中,打人者都被带到了派出所。医院鉴定,冲突导致刘礼勇右颧骨粉碎性骨折,右颧骨面部软组织挫伤。
2009年2月16日,刘礼勇接受了右颧弓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当天,时任新邵县政法委副书记的刘黎明和酿溪镇派出所原所长曾海江来到他的病房,要他签一个“调解协议”。
刘礼勇回忆称,当时对方表示,私了还能有钱拿,公了对方人多,找不到打人者,可能得不到赔偿:“他们胁迫我,说不在协议上签字就停药,我没办法啊,等钱救命”。刘礼勇称自己当时凑的几千块钱还不够支付手术费用,更别说之后的治疗。为了治疗,第二天,刘礼勇在和解协议上签了字,并拿到了约定的2.2万元。
这是一份蹊跷的“调解协议”,首先事件被描述为“刘礼勇和罗亚南因口角发生冲突,而后刘礼勇与罗亚南等人发生打架”,整个协议中未提到执行公务一事。此外,打人者罗亚南变成了刘礼勇的亲戚,“事发后,双方当事人鉴于是亲戚关系,本着互谦互让的原则,达成协议”。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得的一份盖有新邵县公安局公章的同意刘礼勇申残的证明显示,刘礼勇当天与3名队员巡逻任务时,为防止罗亚南等人危及他人身安全,进行制止罗亚南等人的犯罪行为时被打伤的。此外,刘礼勇还提供了当时一同执法的队友李小翔、刘加生的证明材料,称刘礼勇是因制止罗亚南等人追打别人而被殴打。
这张蹊跷的“调解协议”,签署的当时并没有给刘礼勇,“我死皮赖脸要了一年,他们才给了我一份复印件”。这时他才知道,打人的罗亚南成了自己的“亲戚”。刘礼勇称,拿到复印件后他曾质问工作人员亲戚说法从何而来,但未得到答复,“有这种把亲戚往死里打的亲戚吗?”
刘礼勇开始给自己讨说法,要求追究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并在网站上发帖。2011年3月,刘礼勇丢掉了自己的工作——公安局的理由是他频繁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上显示,刘礼勇1个月内溜岗三次,旷工一天。
2011年4月29日,新邵县公安局给刘礼勇出具了一份书面答复,称经侦查,“该案属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不属寻衅滋事案件”,答复同时表示,“你与罗亚南2009年2月17日签订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协议规定的赔偿款2.2万元,该协议是你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你与罗亚南所签订的和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新邵县公安局在答复中表示,假如刘礼勇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当年的轻伤结论有问题,可以向酿溪派出所重新申请工伤鉴定,在派出所批准后,假如鉴定结果变为重伤,和解协议才能无效,公安机关也将继续侦查该案。
2010年11月8日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和2010年12月28日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均显示,刘礼勇“右颧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已拆除钢板四月余张口度1.5厘米”,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第14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属重伤。
刘礼勇告诉记者,当地公安机关不愿重新鉴定。
2012年10月,新邵县公安局同意出3000元,并派出一位副局长、一位刑警副大队长和法制办负责人陪同刘礼勇到长沙请律师,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并称将以此作为解决问题的法律参考。这份法律意见书认为,罗亚南将前来制止犯罪的刘礼勇打成轻伤,应该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意见书认为,双方的调解协议中,民事部分有效,但刑事部分无效,不能构成公安机关不追诉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和依据。
时任新邵县政法委副书记的刘黎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自己并没有威胁过刘礼勇停药,只是和曾海江代表县政法委去看望刘礼勇。刘黎明确认了刘礼勇当时是在执行公务,至于为何和解协议上没有写,是因为“当时在讨论会上,罗亚南一伙人在追另外一个人,但为什么追并不清楚,所以没有写执行公务。”
刑事责任为何没有追诉?刘黎明解释道:“他这个当时不是刑事立案,(刘礼勇)提出来已经是一年以后了,按照民事诉讼法超过了诉讼期限,这个当时作了调解”。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者尝试电话联系新邵县公安局局长姚荣生,他表示不方便接受电话采访,但他同时短信回复记者“不是网上那么回事”。(实习生 汪诗韵 本报记者 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