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委纪委发出《关于建立军队人员住房报告、公示和核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抓住当前、管在长远,从住房管理机制上切实维护军队人员住房权益。
《通知》指出,建立住房情况报告、公示和核查制度,是规范住房管理、完善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广大官兵住房权益、构建公平公正住用秩序、促进部队风气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军队人员应如实报告本人及配偶住用的公寓住房、购买的军队或地方房改房以及商品房等情况,住房管理单位要对使用管理的各类房源进行登记,准确掌握房源调整分配和人员住用情况。建制营以上单位要组织个人填报《军队人员家庭住房情况报告表》,大单位党委班子成员和其他大军区职干部住房情况报总后有关部门备案,军职以上干部报大单位备案,师职以下干部报上一级单位营房部门备案;军队人员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个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单位主动报告;干部办理调动手续时,接收单位须凭借军队人员住房保障关系介绍信,依据军人保障卡提供的个人住房信息实施住房保障。
《通知》指出,各级要健全完善住房公示制度,每年对所有房源、住房分配认购资格组织一次公示。要实行交叉住房核查制度,并通报军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和营房部门。
《通知》要求,各级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军队人员住房报告、公示和核查制度,对个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拒不腾退违规住房的,给予党纪军纪处分;对存在违规住房问题的在职干部,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拔使用,已经确定为后备干部的取消资格,两年内不得调整分配公寓住房,5年内不得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拒不腾退违规占用军队住房的复转和其他地方人员,住房管理单位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督导腾退,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退。(彭天志、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