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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大V董良杰获释 曾编造自来水避孕药等假信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陈海峰
    铜之家讯:董良杰。新京报资料图片新京报讯(记者张媛刘洋)去年9月,网络“大V”董良杰因在网络上发布“南京猪肉含铅超标”等虚假信息、涉

    董良杰。新京报资料图片

    董良杰。新京报资料图片

    新京报讯(记者张媛刘洋)去年9月,网络“大V”董良杰因在网络上发布“南京猪肉含铅超标”等虚假信息、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京警方刑拘,后被检方批捕。

    昨天,董良杰的律师高文龙证实,董良杰已于6月6日被释放,理由是犯罪情节轻微。

    6月6日23时30分许,高文龙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接到了董良杰。

    董良杰的《释放证明书》上显示,董良杰因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拘留,现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诉法》173条之规定予以释放。“证明书”落款为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时间2014年6月6日。

    2013年9月29日,新华社发稿称,在网络上编造、发布“自来水里的避孕药”、“舟山人头发里汞超标”、“南京猪肉含铅超标”、“惠州猪肝超标”等虚假信息的知名“环保专家”董良杰,被警方刑拘。

    当时,董良杰的微博认证为“微鼻砷和重金属过滤技术、生物陶技术发明人,微陶环保联合创始人”,已拥有20多万粉丝。

    2013年10月4日,市检三分院对董良杰批准逮捕。

    高文龙律师介绍,事后,董良杰案被移送朝阳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收到律师辩护意见后,曾两次与律师进行面对面沟通。之后,朝阳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昨天,记者未能从朝阳检察院证实到相关信息。

    法条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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