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宣布了对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赛康”)发行承销检查结果以及处理情况,决定对主承销商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悉,奥赛康于2014年1月2日刊登招股意向书,1月8日确定发行价格并刊登发行公告后,市场出现较多议论,有质疑其定价偏高的,也有质疑其老股转让大幅超过新股发行,把新股发行上市演变为老股东大额套现的。公告显示,奥赛康的存量发行超过31亿元,比新股发行数量高好几倍。1月10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布公告,决定暂缓发行。
此后证监会对奥赛康发行承销工作进行了检查。邓舸表示,经查,中金公司在承销过程中,指使财经公关公司制作宣传文章,引用该项目分销商国金证券的研究报告,在媒体发表,并指使财经公关公司宣传奥赛康“估值不高、后市看涨”的言论,诱导投资者高价申购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销商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的规定。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决定书已下发至中金公司。针对上述情形,证券业协会还将对中金公司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今年1月以来,证监会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对新股发行承销办法、老股转让规定、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微调和完善,目的是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为下一步向注册制改革过渡打下良好基础。
邓舸强调,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新股发行推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将持续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