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长沙6月13日电(记者 傅煜 李俊杰)“不能因某案社会关注度高,被害人要求强烈,为了应对舆论就对被告人‘罪加一等’。”13日,谈及“唐慧女儿案”两被告死刑未被核准、将予重审一事,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表示,此次裁定体现了理性平等对待涉案各方的司法平等原则,“司法审判就应是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独立判决”。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院认为,鉴于二被告人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且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应依法应予查明。
据悉,在报请最高法死刑复核前,此案曾历经3次一审、3次二审,湖南高院两度将案件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多次上访,诉求之一即为判处本案7名被告人死刑。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裁定维持一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法复核。
复核结果公开后,再度引发广泛争议。唐慧第一时间对媒体称该结果令她“心情很差”,自己将尽快联系律师,做重审出庭准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罪行令人震愕,但死刑毕竟是刑罚的最高形式,必须严格使用,对罪犯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应”。唐慧案广受关注,但具体案情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仔细把握。
“这坚持了‘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欧爱民说,被告人与被害人同样拥有生命权这一公民最宝贵的人权,如果偏执一端,以社会舆论和被害人的强烈要求左右司法,必将侵犯被告人的平等权。“当社会舆论一边倒时,法官尤其要独立于当事人的主张和舆论来判案。”
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宽恕已成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酌定量刑情节。在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昌志看来,这并不意味着被害方强烈要求判处死刑就相应地成为判案时需考虑的重要酌定量刑情节。“被害人家属的诉求应充分予以尊重,但法院判案最终要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