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3日电 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6月12日上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陇县7•24特大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杨陇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等五人经济损失74000余元,作案工具等物依法收作案证。
1998年,杨陇利全家离开户籍地陇县东南镇某村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生活,杨陇利将其全家背井离乡的原因归咎于该村村民,遂产生仇恨心理,预谋杀害全村村民。
2013年7月20日下午,杨陇利在其住所银川市某小区图谋杀害杜某某以测试自己杀人胆量和能力,因意志外原因未果,其于7月22日从银川市乘火车窜至陇县县城。
7月23日,杨陇利在县城某杂货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藏于身上,当日下午在其户籍地某村商店购买一箱酸奶,以探亲为由于当晚留宿本家族人杨某某家。
7月24日凌晨0时许,杨陇利趁杨某某之父等人熟睡之际,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先后将杨某某之父、杨某某之妻及杨某某之子残忍杀害,将房门倒锁、钥匙折断扔掉后,拿走杨某某之妻的手机逃离现场。
7月25日,杨陇利在岐山县蔡家坡火车站候车逃往宁夏固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杨陇利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合计74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陇利经预谋,分别连续用刀捅刺致三人死亡,一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陇利所犯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杨陇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对杜某某实施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被告人杨陇利作案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虽有酌定从轻情节,但仍应严惩,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陇利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均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