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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泰安警方回应女生性侵案:3人不能认定强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吴涛
    铜之家讯:中新网7月7日电 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回应山东东平女生被性侵案,称卢某有强奸解某的故意和行为,涉嫌强奸罪,现有证据不

    中新网7月7日电 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回应山东东平女生被性侵案,称卢某有强奸解某的故意和行为,涉嫌强奸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黄某峰、黄某武等人与焦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有强迫行为,且焦某当时已满14周岁,故不能认定黄某峰等4人行为构成强奸罪。

    以下为微博全文:

    2014年7月7日,媒体报道“山东东平女生被性侵”后,山东省公安厅、泰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核实。

    2013年12月26日,泰安市东平县某镇康某、解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焦某某(出生日期为1999年2月3日,系康某之女)、解某某(出生日期为2000年1月21日,系解某之女)于2013年12月23日晚结伴离开学校后,与家人、老师失去联系,怀疑被人拐卖。东平县公安局于当日以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侦查,并成立专案组,先后赴济南、菏泽等地开展侦查工作。经查,焦某某、解某某于12月23日21时许离开学校,与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到东平县某宾馆住宿。次日13时许,卢某将焦某某、解某某送回学校门口。但焦、解二人未回学校,先后到济南、菏泽找网友玩。12月29日,解某某返回家中,焦某某独自到梁山县,2014年1月5日被找到。

    1月6日,焦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控告被黄某峰等人强奸,东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依法对焦某某进行了询问,询问过程中焦某某家人全程陪同。经调查,2013年12月23日晚,焦某某、解某某与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在某宾馆住宿期间,黄某峰等人分别单独与焦某某先后发生性关系,卢某欲强行与解某某发生性关系未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卢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经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东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27日将卢某依法执行逮捕。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黄某峰等人与焦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存在强迫行为,且焦某某当时已满14周岁,根据目前证据材料情况,不能认定黄某峰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有吸食毒品行为,依法将黄某峰、黄某武、郑某行政拘留。经后续侦查,郑某、黄某武因涉嫌其它犯罪分别于2014年4月27日、7月4日被刑事拘留,另案处理。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严格、依法、公正处理,同时进一步加大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坚决打击各类侵害在校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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