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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油站站长非法吸储12.6亿 中石油被判赔1.1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程涛
    铜之家讯:涉案加油站还在正常营业。京华时报记者张剑摄中石油河北石家庄销售分公司第七加油站(简称第七加油站)原站长满新凯,从2006年开始

    涉案加油站还在正常营业。京华时报记者张剑摄

    中石油河北石家庄销售分公司第七加油站(简称第七加油站)原站长满新凯,从2006年开始以“倒油”为名,向河北省辛集市的一些投资者吸储,累积金额达12.68亿余元,并许诺了最高达45%的利息。最终给多名存款人造成高达1.28亿余元的损失。满新凯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辛集市的李金红等3名借款人认为,第七加油站及其上级单位中石油河北石家庄销售分公司(简称石家庄分公司)应对此事负责,于是将二者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1亿余元损失。昨天,京华时报记者独家获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第七加油站及石家庄分公司赔偿李金红等3人共计1.1亿余元。

    目前,由于不服一审判决,第七加油站及石家庄分公司已经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吸储

    加油站站长非法吸储获刑8年

    2014年7月3日,河北省辛集市区外的307国道边,第七加油站正常营业。当提起该站原站长满新凯时,员工们讳莫如深。

    经辛集市法院审理认定,从2006年到2012年,满新凯担任第七加油站站长期间,以“倒油”赚取高额差价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等方式,向辛集市的一些投资者吸收存款,并开出最高达45%的利息。截至被抓获时,共吸收32户88人存款12.68亿余元。给辛集市的李金红、王峰(化名)、保定市曲阳县的南进京等人造成损失1.28亿余元。

    辛集法院认为,满新凯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2013年6月20日,满新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万元。收缴其非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满新凯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已经入狱服刑。

    索赔

    储户诉中石油索赔1.1亿余元

    李金红是辛集市一家服装企业的负责人。7月2日,李金红的服装厂正常营业,在办公室内李金红看着一张张“借条”及石家庄中院的民事判决书。这些借条正是满新凯所写,加盖了第七加油站的公章。满新凯开出高额利息,李金红累计借款4600余万给满新凯,“当时就看他是加油站的经理,谈借款也是在他加油站的办公室内谈的,对他十分信任”。而王峰、南进京则分别借给满新凯3100余万、3400余万。满新凯的非法吸储败露,李金红等3人高达1.1亿余元的借款无法收回。

    在满新凯被抓获后,2012年6月,李金红等3人分别将第七加油站及石家庄分公司诉至石家庄中院,认为第七加油站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他们三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第七加油站应对这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加油站是石家庄分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应对第七加油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要求第七加油站及石家庄分公司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的金额就高达1.1亿余元。

    追责

    中石油方面存重大管理漏洞

    满新凯作为第七加油站原站长,以负责人身份出面向社会非法吸储,且在借条上加盖第七加油站公章。作为其上级单位的石家庄分公司以及满新凯就职的第七加油站究竟该不该负责?这个问题成为案件的一个焦点。对此,石家庄中院的判决书明确认定,满新凯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因此石家庄分公司及第七加油站应该为此担责。

    此外,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了中石油方面的一些过错和问题。石家庄中院的判决书指出,第七加油站及石家庄分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处置公章,导致满新凯利用该印章以第七加油站名义对外借款,第七加油站及石家庄分公司对此存在明显过错。

    同时,第七加油站及石家庄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且现有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对满新凯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擅自使用公章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因此,第七加油站及石家庄分公司具有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李金红等3人的经济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对3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5月19日、20日,石家庄中院已经对这三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李金红、王峰、南进京等3人提出的赔偿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这三份判决,第七加油站及石家庄分公司应向李金红等3人赔偿1.1亿余元。

    名词解释

    表见代表

    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没有超越代表权限的,其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

    构成表见代表应具备以下要件: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越了其代表权限;3.善意的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没有超越代表权限。

    构成表见代表的,即使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力机关不予追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的代表行为仍然有效,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超越权限为由主张抗辩。

    上诉

    中石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在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第七加油站及石家庄分公司均不服判决,并于5月26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石油方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明显有过错。满新凯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表。第七加油站的负责人并非满新凯,满新凯所使用的公章也是过期公章。李金红等人的借款全部打入满新凯个人账户,他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

    对于公章管理,中石油方面称,下达过清理加油站公章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分公司将所属加油站公章上收到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已作废公章要及时销毁。2011年10月还下发过禁令,严禁加油站发生借贷、担保行为。满新凯故意隐瞒其擅自保留加油站作废印章,并实施非法吸储行为,属于其故意违法犯罪。

    中石油方面对员工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法定监管义务。无法做到监管好每一名员工保证其不违法犯罪。

    中石油方面还认为,李金红等人为了获取非法高额利益而参与了满新凯的非法吸储活动,并最终造成了损失。第七加油站只是一个加油站,油品由上级配送,所需日常费用由上级拨付,且中石油是特大国有上市公司,不可能向个人借高利贷,不可能通过加油站融资,更不允许企业融资进入员工个人账户。这都是商业常识,李金红等人都是具有丰富商业经验的私营企业主,并没有尽到最起码的谨慎义务,才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李金红等人面对高额利息引诱,背离实体经济的正常经营轨道,参加非法吸储产生损失,责任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借款人要求赔偿损失利息

    就在中石油方面提出上诉的同时,一审胜诉的原告南进京也提出了上诉。南进京认为,中石油方面不但要赔偿其本金,还要赔偿其利息。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其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南进京对此表示不服,所以提出了上诉。南进京表示,满新凯的非法吸储行为给他带来了巨大损失,现在每天都要忙于应对上门讨债的人,“我借给满新凯的钱很多是借来的,这件事情把我的生意也毁了,我必须要主张利息”。

    7月2日,李金红、王峰也表示,他们没有提出上诉,已经认可了一审判决,“只要能追回本金,可以不要利息了,但我们还是遭受了很大损失”。李金红说,4600余万没有追回来,自己服装企业的运营受到了影响,“厂里百十号工人,每月工资就是一大笔钱,追不回这4600多万,厂子倒闭也不是没有可能”。但由于中石油方面提出上诉,李金红、王峰等人的索赔官司还没有结束,李金红、王峰说,已经开始准备二审。

    目前,河北省高院正在进一步审理此案。

    京华时报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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