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4日上午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等上诉案,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维等上诉案。
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一审宣判。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审公开宣判后,被告人刘汉、刘维、旷晓燕、桓立柱、刘学军等五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曾建军、陈力铭等二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汉、刘维等二上诉案,因刘汉、刘维等5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旷晓燕、桓立柱、刘学军等三上诉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障提押安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咸宁市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上诉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今天上午8时30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上诉案。
在刘汉等上诉案14日的庭审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审判人员摘要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刘汉、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李波、仇德峰、肖永红、车大勇、刘小平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和汉龙集团的诉讼代表人分别陈述了上诉理由。原审被告人刘岗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刘汉及其辩护人主要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经营罪、窝藏罪以及是否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和量刑是否适当等提出上诉。在刘维等上诉案的法庭调查中,审判人员摘要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主要事实、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刘维、张东华、田先伟、旷小坪、孙长兵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分别陈述了上诉理由。原审被告人袁绍林、文香灼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刘维及其辩护人主要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以及量刑是否适当等提出上诉。法庭归纳了调查重点。法庭调查围绕各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新的证据进行。
二审开庭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由检察员,各原审被告人、被告单位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否提交新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二审庭审重点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并就部分问题达成共识。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共派11名检察员出席二审庭审活动。刘汉、刘维等上诉人及其24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部分群众代表、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记者邹伟、杨维汉、李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