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3日上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董如彬非法经营、寻衅滋事,被告人侯鹏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董如彬、侯鹏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董如彬、侯鹏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帖文,为他人提供信息网络有偿服务。其中,被告人董如彬组织参与作案4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45000元;被告人侯鹏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董如彬为提高知名度,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编造“10·5”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事件的虚假信息在“新浪”、“腾讯”、“QQ空间”、“天涯社区”等网络平台散布,歪曲事实,起哄闹事,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转载及传播。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如彬、侯鹏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牟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董如彬是主犯,侯鹏是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董如彬在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事件发生后,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国家机关和政府形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董如彬应当数罪并罚。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如彬、侯鹏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控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被告人董如彬、侯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群众代表以及被告人的亲属共60余人旁听了法庭公开宣判。
宣判后,被告人董如彬口头表示将提出上诉。被告人侯鹏服判,口头表示不上诉。(祝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