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3月6日电 (记者 刘贤)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期间,一方向其父母进行大额资金转账,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应当认定该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分割夫妻财产时,可以判决隐匿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在国际妇女节来临前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6日公布包括该隐匿财产案在内的多个典型案例,教女性维权。
向父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97万元 他“偷鸡不成倒蚀一把米”
张某与陈某(女)于1991年自愿登记结婚,近年来双方感情不和。张某从2016年2月开始,以每次不低于4万且不高于27万的金额,分12次向其父亲转款共计87万元。现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离婚,并分割住房、门面、车位、商铺经营权、股票、股权、保险等逾千万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主张该款项系其父母多年经营的积蓄,并以现金形式交予其代为理财,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张某将该款项私自转至其父亲名下,陈某对此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的上述转款系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综合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该87万元归陈某所有,其他财产基本平均分割,并判决双方离婚。
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张某上诉认为,87万系返还父母的资金,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陈某上诉认为,不应是87万,少统计了10万元。
重庆一中法院查明、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在夫妻感情破裂后将资金私自转移给父母的行为系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将该财产判决归陈某所得,其他财产基本平均分割,并无不当。但该金额认定不当。根据银行流水,2016年1月和7月,张某还分别向父母各转账5万元,这两笔金额一审法院统计遗漏。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故认定张某私自向父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97万元,遂改判陈某分得97万元,并对其他财产予以依法分割。
同居关系也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邓某(女)与姜某于2017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重庆市潼南区的房屋及屋内设施归邓某所有。姜某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刑满释放后一直与邓某居住在上述房屋内,期间多次对邓某实施家庭暴力,并骚扰、威胁邓某,致邓某身心遭受巨大伤害。
邓某遂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潼南区法院审查后裁定禁止姜某对邓某实施暴力;责令姜某迁出与邓某合住的住所;禁止姜某骚扰、威胁、跟踪邓某及其女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官认为,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本案中,邓某与姜某虽然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仍然在一起同居生活,故姜某对邓某实施暴力,邓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