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铸
深圳总商会4亿“互保金”护航百亿贷款
建设银行(4.53,-0.01,-0.22%)深圳分行陷入“全球最大高利贷”事件,并未因当事双方深圳建行与新星化工的两份声明而冷却。
随着媒体的深入报道,这一事件的另一主角——深圳总商会被推上风口浪尖。
“(深圳总商会)就是一个变相的担保公司。”8月10日,新星化工冶金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化工”)财务总监卢现友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按照公司2009年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建行”)签订贷款协议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计算,深圳总商会并未起到降低贷款企业抵押物标准的作用。
在这起看似普通的银企贷款纠纷背后,深圳总商会创新性的“互保资金池”为何被指变相担保?
新星化工欲与深圳建行和解
记者了解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定于8月17日将对深圳建行与新星化工签订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是否有效进行仲裁。
“(因为深圳大运会)推迟了,而且我估计最终不需要仲裁了。”卢现友告诉记者,与新星化工的声明一致,公司还是希望能够与深圳建行和解,以求重塑与深圳建行的银企关系。
事情发生在8月4日。据媒体报道,2009年新星化工加入深圳总商会下属的深圳重点民营企业互保委员会,以便向深圳建行申请6000万元贷款,而与后者签订的贷款协议中附带了一份 《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在新星化工的上市过程中,深圳建行以向新星化工提供财务顾问、引入投资者等方式,获取新星化工3%股权。
该媒体引用新星化工董事长陈学敏的表述称:“新星化工公司目前的股权价值已经达到每1%对应1000万元,建行深圳分行可直接获取的利润为2688.82万元,加上296.79万元的常规利息,再加上建行深圳分行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中要求新星化工公司支付投资入股总价款两倍的违约金835.3228万元,新星化工公司总共需要向建行贷款两年期3000万元支付的金额竟为6918.13万元的天价。”陈学敏因此称深圳建行为“全球最大高利贷公司”。
该媒体报道称,陈学敏否认签署过该份《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并就这份协议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分别起诉到深圳罗湖法院、深圳福田法院,而就协议本身是否有效,已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了仲裁。
5天后,经过媒体的追踪,当事人迅速转变了态度。
“事情已经过去了。”8月9日,卢现友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而卢本人也是2009年贷款协议签订时见证人。
同日,新星化工在媒体刊发声明指出,前述媒体报道不完整,所获取资料并非由陈学敏本人提供,并称希望和解,与深圳建行重塑银企关系。
“互保金”创新本为解决民企融资难
“(深圳总商会)就是一个变相的担保公司。”8月10日,卢现友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如是称。此时的卢现友与前一天对记者的态度又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卢现友认为,按照公司2009年与深圳建行签订贷款协议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计算,深圳总商会并未起到降低贷款企业抵押物标准的作用。
放弃了指责深圳建行,而将矛头又对准了深圳总商会,一次银企间贷款,与深圳总商会又有何关联?
据记者调查,在深圳建行与新星化工的“期权顾问协议”纠纷中,深圳总商会推行的“互保金”在其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008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深圳诞生了一种民营企业金融互助新模式。
当年,深圳市政府同时颁布了《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与《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互保金管理办法》,正式向深圳企业推行“互保金”制度。
实际的操作流程为:由重点民营企业出资成立一个“担保池”,银行向池中的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可获得两方面的担保:一是池中企业取得贷款时需缴纳的重点企业互保金;二是政府为金额3000万元以上、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贷款提供贷款风险补偿金。
最终,深圳市成立了“互保金管理委员会”,挂靠单位为深圳总商会。而据记者获得的一份《互保金管理办法》显示:互保金管委会的性质为市总商会组织部分重点民营企业发起、市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互保金管理机构。并在初期,成立临时管委会,组织架构为管委会主任一名,由深圳总商会会长担任,民营企业家副主任数名,由缴纳互保金的民营企业家经管委会选举产生,设独立副主任3名,由市总商会、市财政局和市贸工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委派1名副局级以上领导担任。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大部分时期由深圳总商会副会长陈主负责。
根据资料,截至2011年1月底,深圳市参与“互保金”的民营企业已经超过400家,其中220家企业通过缴纳互保金共计获得贷款154亿元,“互保池”资金累积达到4.14亿元。
陈主曾公开表示,互保金贷款业务实现了企业、银行、政府“三赢”的效果,一是延长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由原来的一年以下,延长为三年以上;二是降低了贷款的抵押物门槛,原来银行普遍只按抵押物价值的50%~60%提供贷款,而互保金贷款要求企业最低提供相当于贷款总额30%的抵押物;三是改变了贷款代偿机制,贷款出现逾期后,先对危机企业进行救助,如果在贷款逾期6个月内救助仍不成功则由互保金进行代偿,互保金余额不足代偿的由政府增信资金进行部分代偿。
“互保金实际上是一种创新,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当前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是普遍现象,抵押物不足的情况下,每家企业拿1%的资金扔在池子里,用来补偿银行风险,这是根据风险覆盖的原理操作的。”某股份制银行深圳分行人士认为。
“每年按照贷款总额的1%缴纳互保金,我们当时申请贷款6000万元,三年期,共计交了180万元。”卢现友告诉记者,2009年,因为新星化工产能扩张,需要6000万元补足流动资金,因此通过介绍加入互保池。但实际上,按照公司2009年与深圳建行签订贷款协议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计算,深圳总商会并未起到降低贷款企业抵押物标准的作用。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陈学敏详细介绍了此次贷款的经过,4套房产再加上一块15000平方米的土地作为抵押,再加上深圳总商会的互保金,向深圳建行申请6000万元贷款,被告知抵押物不足,最终只给予新星化工3000万元的额度。
陈学敏并未正面解释这些抵押物价值几何,仅表示2010年,用基本一样的房产去浦发银行(9.03,-0.07,-0.77%)贷款,两套房产就贷出来3000万元。
根据深圳建行的声明,2009年,新星化工提供的抵押物评估值为2500万元。而根据陈主的表示,通过互保金贷款,仅需要贷款总额30%的抵押物,也就是说,新星化工通过互保金贷款3000万元,只需要900万元的抵押物,这2500万元,足以贷款6000万元。
对于新星化工的说法,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却认为,贷款金额的发放并不一定按照评估价来全额发放,银行还会综合考虑对抵押物评估价打个折扣后再发放贷款,而且还要看企业的承受能力。“抵押物再好,如果没有还款能力,银行也不会轻易放贷,或者少放贷。银行放贷很看重第一还款来源,哪怕你有10亿元的抵押物,银行也可能只放3000万元贷款,因为银行认为你只有3000万元的还款能力,抵押物并不是第一还款来源。”
“变相”担保争议
收取了180万元的互保金,在贷款过程中却仍然得按照正常的贷款抵押线获得贷款,并且还“被迫”签订了一份价值数千万元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这让新星化工觉得很亏。“深圳总商会就是一个变相的担保公司,只是一般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是2%,而深圳总商会是1%。”卢现友表示,这180万元并不退还,深圳总商会还要求参与互保金的企业追加投资,共同发起成立名为深圳市深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的创投公司。
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新星化工单方面认为深圳总商会是“变相担保公司”的说法有失偏颇,如果仅计算贷款成本,和经过担保公司2%手续费相比,企业通过互保金至少减少了1%的贷款成本。
根据记者获得的《互保金管理办法》第二章互保金管理机构第十一条规定,互保金管委会日常费用从互保金利息中支出,而第六章互保金终止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则规定,只有政府补偿金增信和互保金委员大会终止互保金合作时,清偿了全部会员贷款,剩余的互保金才由委员大会决议如何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有企业参与互保金,那么之前企业缴纳的互保金就一直存在而不退还,制度中并未对企业退出委员会是否退还互保金做出规定。
“深圳总商会的互保金管委会,实际上行担保之实,而这个组织并未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就是并非担保公司。”广东一位律师认为,因为具有官方背景,并带有扶植中小企业的职能,所以深圳总商会的担保资格争议被忽略。
据记者了解,深圳市总商会已经在探讨改变互保金运营模式,具体方式就是卢现友提到的,由缴纳互保金的会员组成深圳市深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而这家创投公司将从事对会员企业的创投业务。
新星化工并非深圳总商会400多家互保金会员中与银行发生纠纷的唯一案例,“我们也遇到过,但最终都是私下和解”,深圳某股份制银行老总告诉记者。
记者曾多次致电深圳总商会副会长陈主,均被其以“正在病休,已经脱离工作很久”为由婉拒,记者亦分别致电深圳银监局巡视员肖玉淮、深圳金融办主任肖亚非,都被告知“不了解此事”。
事件回放
据媒体报道,2009年6月新星化工向深圳建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新星化工加入深圳市总商会互保池,实际上只获得深圳建行三年期一共3000万元贷款,为获得贷款,新星化工与深圳建行签订了4份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账户管理协议、期权财务顾问协议。不到两年,新星化工提前偿还贷款,在新星化工谋划上市时,4份合同中的其中一份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引起双方巨大分歧。深圳建行称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新星化工则认为深圳建行有行骗之嫌,双方各执一词,目前纠纷仍未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