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奸幼女 虽是“夫妻”仍领刑_铜之家
| 加入桌面 | 无图版 | [全国] 切换
 
行业频道
组织机构 | 工业园区 | 铜业标准 | 政策法规 | 技术资料 | 商务服务 |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伦敦铜价 | 纽约铜价 | 北京铜价 | 浙江铜价 | 江苏铜价 | 江西铜价 | 山东铜价 | 山西铜价 | 福建铜价 | 安徽铜价 | 四川铜价 | 天津铜价 | 云南铜价 | 重庆铜价 | 其它省市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资讯 » 正文

一时冲动奸幼女 虽是“夫妻”仍领刑

分享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29  来源:原创   作者:卢瑾
核心提示: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强奸案,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在上饶市老火车站打工。时年12岁的被害人杨某某因与养母发生矛盾而离家出走,和一个外号叫青青的小女孩在上饶市街上流浪。一星期后,被告人陈某认识了杨某某与青青,离家出走的杨某某和青青经常在被告人陈某的工棚里吃饭。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在其居住的工棚里与年仅12岁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陈某将杨某某带至偏远深山处的铅山县太源乡西坑村家中。杨某某分别于2006年12月7日、2008年11月23日生下两个女儿。
      
        另查明,被害人杨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93年2月6日。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被害人杨某某因无家可归,是自愿与其共同生活的,现在有两个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请求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害人杨某某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本站网址:http://www.copperhome.net
 
 
关键词: 强奸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