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罪名分期执行
裁判官说,近期公众非常不满没有预约的内地孕妇冲急症室,影响本地孕妇服务,部分人也感到愤慨,认为如果没有中介人唆使、推波助澜,很多无预约的内地孕妇不会选择这种方式赴港分娩。因此,法庭判刑须有阻吓性,以遏止同类无视他人生命危险的行为。
被告涉嫌一项违反逗留条件(未遵守自2011年12月28日入境当日计起在港7天逗留期内,不得开设或参与任何商业活动的条款,为孕妇提供在港产子业务),判入狱2个月;被告涉嫌作出虚假申述罪名(2012年1月15日,向入境事务主任声称不认识李小会),判处入狱8个月,两项刑期分期执行,判处入狱10个月。
香港入境处首席入境事务主任黄然生说,案中的中介人是个人经营,不涉及医疗机构或集团。目前,入境处已锁定40多名内地中介人及20多名本地接头人士,期望将来能破获更多此类案件。不论个人或集团经营,只要有足够证据,处方都会起诉。内地孕妇聘用非法人士协助来港分娩也要负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入狱3年,罚款35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