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四】:建立了见义勇为行为保护长效机制,有效解决了见义勇为英雄人前鲜花人后流泪的问题。
为使见义勇为人员及亲属获得长期有效的救助,《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其医疗、抚恤、丧葬等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条例》还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或者牺牲人员的亲属在住房、医疗、上学、就业的救助、优待等方面作出具体保护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全方位、多层次,重保障的特点。
【亮点五】: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财政拨支,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捐赠。
见义勇为人员奋不顾身,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是私权利临时补充公权利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由各级财政足额支出。
【亮点六】: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条例》规定,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司法、综治办、文明办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应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