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配套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即将上报审批,有望下半年开始实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上报的《管理办法》为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强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家电品牌制造商是交纳回收基金主体,预计每年征收基金规模约30亿元。
《管理办法》提出,征收对象是具有自主品牌的国内生产企业;对于进口家电产品,实行谁进口、谁交纳;对于国内从事代工OEM的企业,不要求其交纳。首批征收的五大类废弃产品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
与前两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征求意见稿第三稿提出的征收标准约降低20%,国内家电企业的成本压力有所减轻。最新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对于基金交纳方式,《管理办法》明确,家电生产者向省级国家税务机关交纳,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对于进口家电产品,由进口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报关时,向海关交纳。
目前,有不少从事废旧电子电器回收的企业将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