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下发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将监测细颗粒物(PM2.5)。同时,通知指出,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七大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通知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具体实施时间要求是: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
通知强调,环保部门近期应积极联合有关部门,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过快增长及产品出口。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深入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大产业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火电、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