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中的危险古已有之,但迟至19世纪末,出于相关医学报告的压力,它才得到承认,继而才有了法律上关于“职业病”的认识。
黄渊 译
马赛,1851年10月。在市长的主持下,一个全新的委员会宣布成立,成员包括来自卫生委员会的两位医生,此外还有矿业部工程师和路桥部工程师各一位。此前,迫于沿河地区居民的压力,他们刚针对菲戈罗亚(Figueroa)化工厂电容器排出的铅、锑、砷废料完成了调研。调查结果为:“关于工厂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在调查过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将其工人与雇员排除在外。因为谁都明白,在这种工厂中工作,工人必然会受疾病的威胁。工人每次进厂时,都很清楚会遭遇哪些风险。尽管所附的医生证明说明菲戈罗亚工厂存在工人罹患铅疾病的问题,但在委员会看来,这些证明的意义并不很大。”
所谓的“铅疾病”,其实就是铅中毒,在工业革命时期,这是工人要面对的最大灾难。铅中毒会导致全身水肿、关节疾病、消化困难,对血液、肾脏都有影响。另外,还会造成严重神经损害,甚至导致死亡。
工业革命与职业病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对19世纪末期的职业病概念有了个直观了解。对于来自工作中,尤其是工业生产工作中的潜在致病性,人们早已有所认识。1700年,意大利医生贝纳迪诺·拉马齐尼(Bernardino Ramazzini)便以拉丁文写成《论手工业者疾病》一书,1822年该书修订并再版。《论手工业者疾病》被译成法文是在1777年,书中揭示了各种工作环境分别导致疾病的过程。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正是工业革命在提升化工产品数量的同时,加剧了工作流程中的致病性,导致了职业病的大规模来袭。
但另一方面,却没有哪个部门真正负责监管此事。随着大革命与法兰西第一帝国的相继而至,民众对化学科技进步的信心,普遍超越了对于公共卫生问题的关切。而这种态度也体现在政府法令之中,相关政令自1810年10月15日颁布后,影响效力延续至1917年才告终而那也只是因为越发厉害的工业危害,影响到了工厂周边业主的权益。对于真正劳动的人来说,还需经过一个缓慢的法制演进阶段,才轮到他们有机会发言。
在此期间,那些直接暴露于危险中的工人,反倒成了附属者,因为真正引发生产环境整改要求的,是工厂外部环境的危害。但另一方面,工人为求自保,有时候又会与沿河居民发生利益冲突,例如他们会想办法把尘云尽可能从车间排放出去。于是在当时,职业病与环境病在法律层面上是被分开的,哪怕从严格的医学观点上来说,两者原本同源。
卫生专家关心的事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对于职业病便视而不见了。在所谓的“工业卫生”领域,那些专家不仅是医生,还包括工程师、药剂师、化学家和毒理学家等分别针对工人的工作条件、患病的工人、工业生产中用到的产品,加强了观察。这些专家在相关的卫生问题决策机关中,本就属于活跃人物(既有全国性的部门,例如工艺及制造顾问委员会;也有省级的,例如公共卫生委员会;此外还有各类学会)。自1829年起,他们借助《公共卫生与法医学年鉴》或是之后的《卫生与卫生政策杂志》等平台展开激辩。经过对拉马齐尼的那套分类方法的补充或是超越,他们发展出一套可称为“横截式”的测量方法,以空气质量、取暖设备、照明情况等为参数,意在改进工人的生产条件。
虽说这些行为仅停留在学术层面,但其实与当时社会上关于这一话题的强烈呼声密不可分。多数专家都认同,应该让工人来适应工作,而非反其道而行。但在这个共同基础之上,一方面要关心工人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又不能影响工业生产效率,究竟应该各放多少比重,这方面存在着上千种不同的权衡办法。
关于工作中的预防性措施,雇主的态度或多或少取决于他们自身承担的社会角色和家长式身份。但更关键的还是经济利益:雇主是否愿意采取劳防措施,取决于卫生专家是否有能力向他们指出,保护好工人的健康,究竟能给他们带回多少经济利益。19世纪40年代末期,反复遭遇特大事故的铁路公司,终于开始为铁路工人提供医疗服务。既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也是为了能对工人的身体状况做到心里有数。而在巴卡拉水晶工厂,相比那些工作环境危害性更大但却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人来说,雇主更关心的是切割工的健康状况,因为他们的手艺就是工厂的宝贵财富。
那么工人自己呢?卫生专家(也包括后来的历史学家)一厢情愿地拿某种男子汉气概作借口,简单地认为,是这种想要硬充好汉的心态,促使工人“自然而然地”忽视了劳动危险,甚至有了劳防措施也对它嗤之以鼻。但事实肯定没有那么简单,对于危险的认识并不是绝对的:就好比现在也是一样,它取决于人们对于危险的敏感程度,而这种敏感性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步的。举例来说,在19世纪由始至终的这一百年间,最初人们担心的也只是气味和疫气,慢慢才推移到了粉尘。即使到了19世纪末,工会已开始向会员普及相关医学知识,这些信息也并非始终都很容易获得往往是意识到了有危险,却依然搞错了危险的来源。
而规避危险的可能性经常是很有限的。一旦某个工人采取了劳防措施,却降低了生产效率,那就更没有什么人愿意主动保护自己了,尤其是那些按劳取酬或是拿计件工资的工人。从这个角度来说,从19世纪直到现在,情况其实并无任何好转。
还有一种情况,某些职业的危险性其实众所周知,但也正是因为危险,才能拿到“补偿性”的高薪。例如制帽厂的切毛工,他们要顶着汞中毒的风险作业。所以说,这种书面调查从根本上就走偏了。
立法与工伤事故赔偿
虽然职业风险此时尚未被纳入法律范畴,但却在关于工业生产的微政治中,占据了一个核心地位。
整个19世纪,相关赔偿是按照民法标准来操作的:必须要让法庭相信,是雇主的错误导致了伤害发生,工人才有可能得到经济赔偿。但随着工业生产越来越复杂化、机械化,所谓的责任概念越来越被淡化。19世纪的最后二十年中,法庭越来越倾向于工人的一方:对于那些蒸汽机爆炸时,仅仅只是因为路过而受伤的工人,怎么能把问题归到他们身上呢?
议会也以自己的方式响应了这种新兴的同情心。后来凭借《童工回忆录》一书而扬名四海的马丁·纳多议员(Martin Nadaud 1815-1898),自19世纪80年代初便多次呼吁为工伤事故立法。而企业主的代言人,在这二十年间始终顽强抵制,因此直至1898年才终于通过了这第一条相关法令,令工伤事故赔偿制度做出改变。虽然仍对事故原因眼开眼闭,但至少明确了只要是工厂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一律要做经济赔偿。不过争议依旧不断:一方面是雇主认为这法律损害了他们在企业中的主权;另一方面,这种一揽子赔偿的做法,在劳方看来仍旧是便宜了资方,放过了事故原因不去细究。
有个议题自始至终都是焦点:能否将职业病也纳入这条法令的范畴之中。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的伤害立时可见,而职业病的危害却需要几年甚至于几十年才能显现。
这场争论围绕立法展开,一直持续到了1913年。这一年,诸如朱尔-路易·布列东议员(Jules-Louis Breton 1872-1940)等工人利益代言人,将这议题带到了议会。之前大量出现的劳动争议,为他们带来有力的证据。1898年,国有火柴工厂的工人,对白磷带给他们的可怕伤害公开表示反对意见,最终获得成功。对于这些工人来说,长期暴露在这种工作环境下,带来了下颚遭受腐蚀甚至肌体损害的可怕后果。但之所以抗议能够获得成功,除了这些症状本身,还要归功于已有替代产品出现以及主流媒体所给予的关注和同情。这三种因素拧在一起,之后又曾多次发挥决定性作用,直到现代工业生产中解决石棉病问题时也都是靠的它们。之后几年,油漆工人因为反对碱式碳酸铅而发起的数次大规模罢工,又成功延续了火柴厂工人的努力。这直接导致了从1908年开始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实施,其效果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更是显得格外明显:先是(根据1908年4月所颁政令)对有可能遭遇铅中毒的工人提供强制性医疗监护,之后又(根据1909年7月20日所颁法令)从1915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了在油漆中使用碱式碳酸铅。
工人运动背后蕴藏的含义十分复杂。朱迪丝·兰霍恩(Judith Rainhorn)就曾指出过,油漆工人针对碱式碳酸铅的大罢工,掩盖了职业身份与“无产者”身份之间的矛盾,掩盖了与资本主义断绝关系的口头说法和改良主义的实际行动之间的矛盾。工会运动从原则上就主张继续利用薪水和工作时长做文章,反而把健康问题摆到了次要位置。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职业病风险也被一种新式的政治化做法拿来利用:和诸如社会保险等其他工人权益一样,职业病风险也被试着拿来当作调和劳资双方矛盾的砝码,这种企图尤其体现在1906年政府决定成立劳动部这件事上。
1900年,作为相关领域的鉴定与仲裁机构,工业卫生委员会宣告建立;1905年起,全国工艺委员会开始下设相关课程,稍后更建立科研实验室。这些都充分体现出调和的做法。只有把这些变化放在世界性的大环境里来看,才能更好理解其意义所在:整个1906年,一边是在伯尔尼订立国际公约,规定火柴生产过程中禁用白磷;另一边,在米兰也出现了非临时性的国际委员会,积极推进职业病研究。
模棱两可的1919年法令
来自工人运动的压力,再加上工人代表在议会施压,配合上工业卫生的制度化以及涉及工人健康保护的那些“管理性”做法的出现,最终,这个问题(即关于工伤事故的1898年法令是否应将职业病也包括在内)在1913年被提到议会进行表决。这次投票仅限于众议院范围,而到了向来阻力甚大的参议院,直至1919年才最终获得通过。由这一天开始,职业病终于不再仅仅是一个医学概念,它在法律上获得承认,受害者有权获得相应经济赔偿。汞中毒和铅中毒是目前公认的最为普遍的两种职业病。
但一旦涉及这些主要的职业病,双方仍旧需要妥协。资方以缺乏系统性为由,反对这一法令:他们希望能将各种职业病的直接诱因全部单独写明。而工人组织则希望能彻底根除有毒性的产品,而非出了事情再给赔偿。在他们眼中,1919年法令反倒成了一种允诺:允许雇主合法地让工人去冒职业病风险。
可以说,1919年法令只是拼拼凑凑的产物,但这个法律框架直至今天仍在发挥重要作用,于是乎它的模棱两可性也被延续至今。既然已经认识到由于工作条件而造成的这些病症,那就应该力求达到社会正义,促进资方未雨绸缪才对。但回顾整个20世纪,劳动保护的历史却并非如此清晰。在实际操作中,在区分职业病和“普通病”的过程中,更倾向于将职业病边缘化,作为公共健康的次要问题来关心。至于资方那边,首先是因为有了保险,可以用它来对抗职业病的风险,于是削弱了法令的促动作用。其次,自从被纳入社保之后,官方报告中出现的职业病案例便大大减少,相当一部分职业病事实上被包括在了普通疾病保险制度之中。
但如今要面对的政治和经济博弈,已经太过强大,很难再回到1919年法令的基础上重新展开讨论。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健保问题之一,反而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前那二十年中所达成的妥协,继续在深刻地影响着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