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两次鉴定结论截然不同
事后,吴菲得知她的情况恢复至少要几个月。2011年6月15日,吴菲出院,当时她的左腿是麻的,不能低头、弯腰,没法走路。出院时,美容医院为她请了保姆,承诺会照顾她两个月,而住院及后续治疗期间,美容医院支付了1万多元费用,但美容医院始终没提穿刺出问题的事。吴菲和老公商量后,委托白下区卫生局向南京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
2011年7月12日,南京医学会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专家组成员是随机抽取的,包括7名专家。鉴定书中指出,美容医院的麻醉方式正确,麻醉操作符合常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至于吴菲出现的神经损伤,鉴定书认为属麻醉并发症,最终结论就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吴菲说,她们随后找到了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又经白下区卫生局向江苏省医学会提起再次鉴定。
2011年10月25日,江苏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出来了。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认为,美容医院麻醉方式选择正确,但在硬膜外穿刺过程中,穿刺针进针过深,进入了脊髓腔,导致了神经损伤。鉴定书中明确写道:“目前存在左腓神经损伤后果,与医疗行为有关。由于属于硬膜外麻醉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医方对此医疗损害负主要责任。”据此最终结论是,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这回,吴菲心里踏实点了。
卫生局:鉴定结论不同没法处罚
2011年12月20日,吴菲向南京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处罚申请。基于医疗事故等级和美容医院的责任程度,她向卫生局提出两项行政处罚请求:一,责令南京某美容医院限期停业整顿。二,责令该院涉事麻醉医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六天后,卫生局的回函却让吴菲大失所望。南京市卫生局认为,南京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做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两份报告有同等法律效力,两个机构没有隶属关系,这就产生法律适用的问题,到底采用哪个鉴定报告还需研究。
回函中也提到,美容医院因不服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已委托白下区卫生局提起中华医学会鉴定。“我局将关注第三次鉴定的结果,综合考虑各次鉴定意见后再行处置。”回函这样写,结尾还建议吴菲以鉴定报告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