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两次鉴定产生不同结论的原因,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边永前分析说:“省、市医学会两个专家组的专家都是经过审核,符合法定条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他们都有丰富的临床技术水平,但是在如何应用法学理论来认定医疗事故是会有偏差的,在同一起医疗伤害纠纷案例鉴定时,不同的专家可能在鉴定标准的把握上存在差异,导致最终结论不同”。
边永前还指出,入库专家的法学理论培训要加强,同时,医学会工作人员必须规范鉴定组织工作行为,不得对专家组传达一些误导鉴定的意见。对于再次鉴定,边永前说,“两次鉴定时,患方提出的观点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不应当影响结论,鉴定规则是以事实(客观病历)为依据,以技术操作规范为准绳。
一位参与过南京医学会鉴定的专家认为,在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书中,也认为神经损伤是属于硬膜外麻醉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而这种并发症属于可以预见难于防范的并发症,虽然这种并发症与麻醉有因果关系,但并非是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当在发现患者麻醉异常后,医师更换麻醉方法,手术后治疗也及时正确,因此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即便是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伤,但患者愈后是好的,定四级医疗事故显然适用标准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