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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非法集资女1号案 浙江高院就吴英死刑案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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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2-02-07

      【学界】

      茅于轼(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

      我也听说吴英案的事。但是是否涉及诈骗,以及案件的细节我没有很关注。即使涉及诈骗,判死刑也有点过于严格。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在法院未审判之前,东阳政府查封本色集团,解散员工,肯定违法。东阳政府没有这个权力。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是否有欺骗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在吴英案法律研讨会上,吴英案代理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律师说,“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11个债权人中没有任何一个人认为吴英骗了他。”

      董登新(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司法公正是否应该由大众舆论来评判?或者说,司法公正是否应该服从大众舆论的呼声?我想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正确地回答这一常识性的问题。最近关于浙江的吴英诈骗集资7.7亿元,至今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结果引发舆论纷争,有人为之叫屈,有人称快!

      韩志国(经济学家):

      有“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指出,吴英䅁不是该死不该死的问题,而是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吴英无诈骗故意,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肆意挥霍,无诈骗行为,无虚假宣传,无公众集资。到目前为止,只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吴英犯非法集资罪,但罪不至死。

      张曙光(天则所学术委员会主席):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民间借贷甚至都没有合法性,吴英案是政府杀鸡儆猴。舆论干预不了法律,但舆论对法律的监督和促进必不可少。民间金融如不能发展,国家将走向覆灭。所以吴英案实际上牵扯到所有老百姓的利益。

      马光远(经济评论员):

      民间借贷靠杀人是制止不住的,以前杀了那么多,但依然有那么多的民营企业继续悲壮地飞蛾扑火。借贷规模远甚于吴英的立人集团不过是若干依靠民间借贷生存的又一个代表而已。

      孙笑侠(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英案中司法回应民意有三个进路,法律人当予关注:其一,司法机关对民意是否作了充分调研和分析?其二,审判程序中特别是终审的审委会的讨论是否充分?其三,判决书是否有针对性地分解了公诉人和律师提出来的辩论意见?为什么要判决吴英死刑立即执行?理由论证是否充分。

      王进文(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吴英之所以在刻下必须“被有罪”,除开官员种种勾当不问,最关键者在于动了“垄断”奶酪!若国有银行存款利息抵得上CPI增速,则我们对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会持否定漠视态度,但国字口放贷高息得离谱,存款低息得离谱,为CPI推波助澜,故意为之,分一杯羹,则吴英及吴英们是在自救,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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