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宝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执法的主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行政执法是有法律依据的。电信领域没有电信法,只有《电信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层级是高于《电信条例》的。另外,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监管电信领域当中的消费问题。
电信部门对于备受质疑的按分钟收费和电话月租费问题,也做出了明确回应。《人民邮电报》的文章指出:“以秒计费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之所以没有成为现实,是因为逻辑上没有必要,在实践中也会无谓加大社会成本。改革的方向是合理降低资费,计费更简单、透明。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实行以秒计费,包括韩国、日本仍然以3分钟为一个计费单元。事实上,从全球来看,更多的是趋向于包月制、套餐制。如果认为计费单元越细越合理,是否还要按1毫秒、1比特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