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柏魁并非“江洋大盗”,却一偷成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检方: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检方,盗窃的犯罪情节由很多因素构成,包括被盗物品价值、被盗对象、被盗时间地点。石柏魁在故宫内盗窃,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此案应该在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之间量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依据我国司法解释,以重大财产为盗窃目标,比如盗窃金融机构、博物馆、重点文保单位,即使盗窃未遂都可以按“情节严重”定罪处罚。
辩护人:临时起意,不具严重危害性
黄长勇说,石柏魁当天去故宫听到导游说这些东西值钱,才有了盗窃念头。他没有任何工具,属于典型的临时起意。他乘着雨天夜色偷窃,加上故宫安保人员麻痹大意逃跑,这些都特别偶然。
黄长勇强调,故宫并没有因此引发其他盗窃案,也没有因此引起社会其他不稳定因素。这个案件之所以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也因为故宫的防盗系统不严密。石柏魁触犯刑法肯定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我不认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黄长勇说,石柏魁的家人委托他向社会及媒体表达两点:盗窃丢人;他们也希望石柏魁得到法律上的公正判决,不要受到舆论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