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卫生署修改器官分配办法 死囚可以器官移植_铜之家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 [全国] 切换
  •  
    行业频道
    组织机构 | 工业园区 | 铜业标准 | 政策法规 | 技术资料 | 商务服务 |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伦敦铜价 | 纽约铜价 | 北京铜价 | 浙江铜价 | 江苏铜价 | 江西铜价 | 山东铜价 | 山西铜价 | 福建铜价 | 安徽铜价 | 四川铜价 | 天津铜价 | 云南铜价 | 重庆铜价 | 其它省市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综合新闻 » 正文

    台卫生署修改器官分配办法 死囚可以器官移植

    分享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7   作者:秋天

      台湾死刑犯郑金文捐肾给洗肾的姐姐,28日下午顺利完成手术。“卫生署医事处长”石崇良表示,这是台湾第一宗死囚活体器官捐赠的案例,有期或无期徒刑受刑人活体捐赠器官的情况则未出现。

      石崇良说,“卫生署”看待此事,是把郑金文当成健康人,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关条文,健康人可以活体捐赠肾、肝等器官,指定移植于5亲等以内的血亲或配偶。

      他表示,不只是死囚,服刑中的受刑人也可以申请活体器官捐赠,由执行器官移植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可否捐赠器官,受刑人虽无健保,但器官摘取及移植手术费用都由健保负担。

      他强调,“卫生署”不鼓励向死囚劝募死后尸体器官捐赠,因为这形同要求死囚以器官赎罪,易衍生人权伦理争议;但若是死囚出于自由意志,活体捐赠器官,等同健康人捐赠器官,只要“法务部”同意死囚出监赴医院摘取器官,“卫生署”认为争议不大。

      尸体器官捐赠原则不可指定移植对象,不过,“卫生署”已修改器官分配办法,尸体器官捐赠者若捐出两(含)个以上的器官,本人可生前或家属代为指定其中1个器官的移植对象;至于活体器官捐赠分配原则,维持不变。

     
    铜之家:http://www.copperhome.net
     
     
     
    关键词: 死囚 器官移植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