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看法
银行若不能举证有效催收
欠款则已超过追讨期
191.11元,过了5年飞涨到10854.43元。究竟谁该为这笔欠款买单?
我们先后拨通了一些律师的电话,其中绝大部分人认为:透支的钱是要还的,但这笔钱上涨的速度的确有点过快了。
比如,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主任倪智敏提出了三点意见。
倪智敏认为,信用卡透支后未归还,属于客户违约现象,缴纳一定补偿是应该的。但这些利息、滞纳金属于“违约责任”,有法律意见规定“应该与损失相当。”
“2007年的191元和2012年的10000多元钱,显然不能画上等号,相差太多。”
此外,倪律师说:“董小姐虽然联系地址出现改变,但联系方式并未改变,还是有办法通知到的。在这次事件中,银行是受害方,但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它应该想办法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其中一部分扩大化的损失,它自身也要承担责任。”
最后,倪智敏提出:“进入司法程序,如果银行不能举证在认定董小姐违约后两年内,对她进行过有效的催收,那么董小姐可以这笔欠款已超过追讨期为由,为自己争取权益。